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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文澜‖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一体规范派驻机构的工作程序、审批流程和内部管理,进一步明确职权范围,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自身监督,这是推动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举措。
派驻监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是纪检监察工作持续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据党章和宪法履行职责,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推进完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指出,推进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队伍。今年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要求,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执纪执法工作的规范日益细化,纪检监察权力的运行越来越规范。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
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全面规范。纪委工作条例坚持纪委政治机关属性,强调各级纪委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并将其作为贯穿全篇的主线,把“两个维护”的要求落实到各章的具体制度措施之中。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把“坚持党的领导”总结为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的第一条,强调“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宪法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持续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根本目的都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7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20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1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年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一系列促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法规制度,都旗帜鲜明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
比如,监察法实施条例总则第二条开宗明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对坚持党对监察工作全面领导作出总领性规定,为各项具体制度明确政治原则,在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等具体制度设计中,把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根本政治原则落实落细,实现政治逻辑和法规逻辑的有机统一。
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请示报告等制度机制,从组织形式、决策程序上保证党牢牢掌握反腐败斗争领导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每年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请示汇报工作,重大工作事项、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项目和重大机构调整等及时主动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报告结果、又报告过程。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推动建立健全党委定期研判反腐败斗争形势、把握政治生态、听取重大案件汇报等制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向党委的请示报告,严格履行各项报批程序和手续,对问题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核、立案审查调查、采取手段措施以及党纪政务处分等各方面的报告、请示、审批作出制度化、程序性安排,全链条、全过程规范运行,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
▲为持续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纪委监委定期组织各纪检监察室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讨交流。图为近日,该区纪委监委干部针对某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讨。
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不断完善,确保各项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道路上运行
今年年初,中央纪委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等要求,对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在措施使用及监管方面统一标准、统一尺度。比如,厘清了执纪、执法工作中在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阶段使用措施的权限,明确了各类纪检监察机构可以使用的措施种类等,有利于强化对执纪执法权监督约束,推动实现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谁来监督纪委监委”的问题,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强调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下更大气力把队伍建强、让干部过硬。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进行的,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推进反腐败斗争法治化。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实质是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赋权、限权、行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任何一项措施,都必须在依规依纪依法的前提下进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理念贯穿自身建设,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坚决防止“灯下黑”,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稳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纪委工作条例》,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不断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
制度赋权,更限权。一系列制度,涵盖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追逃追赃和涉案财物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执纪执法权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构建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机关相互衔接、有序对接、配合制约的有效机制,夯实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基础。
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执行各项制度规定,不断完善配套制度措施,通过制定制度规则、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等,强化对执纪执法权的监督制约,确保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随着纪检监察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执纪执法工作的规范日益细化,纪检监察权力的运行越来越规范。
不折不扣保障制度执行,确保权力运行既规范有序又顺畅高效
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是推进伟大自我革命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为监督执纪执法权划清了边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抓制度落实上狠下功夫,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持续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把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转化为具体实践。无论打虎拍蝇还是猎狐,始终坚持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制度利器,最大限度释放震慑效应,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2020年6月20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通过。同年7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张和开除党籍处分,按四级调研员确定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张和案是首个公开通报适用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的中管干部案例。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张和的处分通报中“按四级调研员确定其退休待遇”等表述,体现了适用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2021年1月,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从管辖、证据、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移送起诉、审查起诉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法法衔接关系,促进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健全衔接顺畅、权威高效的工作机制。
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精准稳妥运用执纪执法权,严格按权限、程序办理,坚决防止越界滥用。
“某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成都、内江、泸州有多处房产,支出与收入不符合……”这是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纪委监委信访室收到的一封举报信内容,该线索经审批后移送相关纪检监察室办理。
在召开线索摸排会议时,大家就处置方式发生了分歧。有的同志认为,可考虑函询方式,并根据回复情况与举报情况的相符程度来考虑是否转初核;有的则表示这一过程太麻烦,建议直接开展初核。该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说:“《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明确,线索处置阶段可以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措施进行了解,我们可在摸排阶段先将信息了解全面,然后确定处置方式。”随后,工作组调取被举报人的房产信息、人事档案、户籍等信息资料。经综合研判,其工作经历和收入情况以及家庭整体收入情况可以支撑购房支出,提出采取函询方式。函询情况回复也与前期研判的情况相同,该线索仅用10天就予以了结。
同时,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全员培训强化能力建设,通过加强法治理念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推进纪检监察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监督、防治腐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助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转自 清廉山西